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在保障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方面,目前有三条"保障线"同时并存、相互衔接。1998年5月,在党中央、国务院主持召开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上,朱镕基总理指出,养老、失业保险制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构成我国现实条件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三项制度相辅相成,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29号文件规定,城市贫困居民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那部分人的生活困难问题,完全由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承担,其余人员,则必须是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或最低生活工资、下岗人员领取下岗基本生活费、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之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才可以按差额的原则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很显然,最低生活保障是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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