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助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流浪乞讨人员物品保管室,并安装24小时视频监控系统。
(二)需进入管理服务区的流浪乞讨人员所携带的物品,除日常所需要的生活用品外,其他均由安全检查人员登记寄存,在《求助登记表》携带物品栏目(或寄存物品保管单)详细填写寄存物品内容、寄存牌号等信息,并由流浪乞讨人员签名确认;确因病情需要服用的药品,经医务人员诊断确认后可以带入管理服务区。
(三)安全检查人员和流浪乞讨人员一起清点寄存物品,放置在物品保管室内,将一份寄存牌系于物品上,另一份交寄存物品的流浪乞讨人员,流浪乞讨人员离站时凭寄存牌领取寄存物品。对流浪乞讨人员的零散物品,工作人员可提供简易的物品存放袋打包寄存。
(四)求助人员有现金、金银首饰、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寄存的,应当由流浪乞讨人员签字确认。
(五)拒不遵守物品管理规定的,不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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