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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第九条规定,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如需成立省级基金会,须由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或省委、省政府授权的组织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申请人按照其拟定的业务范围自行确定业务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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