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的财产属于社会公共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截留。为避免慈善组织财产受到侵害,慈善法和相关法规规定了一些禁止性规定,避免慈善组织的财产被特定单位或个人侵占。“不得指定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就是其中一项规定。
所谓“利害关系人”,原则上指的是与捐赠人或慈善组织管理人员存在重大利益关系或者会产生重大影响的个人和组织,例如捐赠人或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家庭成员、同事、具有投资或被投资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发生重大交易的交易方等。“不得指定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即是指捐赠人在捐赠款物时,慈善组织在实施慈善项目时,不得将自己捐赠、管理的款物直接用于自己的上述利害关系人。
慈善组织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履行利害关系核查义务。第一,慈善组织可以告知捐赠人不能指定利害关系人为受益人,同时要求捐赠人在捐赠协议中对此作出承诺;第二,慈善组织应该建立管理人员利害关系核查制度,在确定受益人前,慈善组织应该在管理人员中进行内部核查,避免将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确定为受益人;第三,对于指定或确定单位作为受益人的,慈善组织应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企业信息查询平台,判断捐赠人或者慈善组织管理人员是否与受益人有明显的利害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要区别“关联交易”与“指定利害关系人为受益人”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依法开展的公平的关联交易,慈善组织可以从交易中依法取得收益,是有利于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行为。但是指定利害关系人为受益人,是一种单方面侵害慈善组织财产的行为,应该严格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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