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收取管理的通知
来源:肇庆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12-12 09:12:06
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肇庆高新区财政局,肇庆新区财政金融局,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财政金融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以责任承诺书的形式代替投标保证金。要求提供责任承诺书的,在编制招标采购文件时要明确供应商应承诺事项及违背承诺的责任追究措施。
二、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取消投标保证金。对于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综合考虑项目情况、市场供需关系,认为确需收取投标保证金的,不得拒绝供应商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管理,压实采购人、代理机构的主体责任,并将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收取管理情况纳入年度采购人检查和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内容。
肇庆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