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宣传活动)“以案释法”政府采购诚信宣传专刊 (第九期)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31 14:28:31
案例:浙江省政府采购网2021年6月7日公布了三则行政处罚决定公告,被处罚人分别为兴力洁道路保洁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及评审专家毛春杰。综合三则行政处罚内容显示:在“2020-2023年度洞头区大门镇道路保洁项目”采购过程中,投标供应商兴力洁道路保洁集团有限公司将该公司中标的其他保洁项目招标文件交给采购代理机构浙江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招标文件的模板,招标文件公告后,因标准过高多次受到质疑、修改。同时,在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时,兴力洁道路保洁集团有限公司伙同浙江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设置了相应的专业、年龄等评标专家入选条件。毛春杰入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后,兴力洁道路保洁集团有限公司电话请求在评标时给予关照。兴力洁道路保洁集团有限公司亦中标该项目。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对投标供应商兴力洁道路保洁集团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浙江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毛春杰分别作出“罚款2.6万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8个月”、“罚款15万元人民币”、“罚款3万元、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行政处罚。(信息来源:浙江省政府采购网)
以案说法:上述案例为典型的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之间的串通招投标行为。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供应商等各方当事人应秉承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做采购文件”、“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评审专家在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接受供应商贿赂和不正当利益”、“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等均构成恶意串通招投标等违法行为,依法将面临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亦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