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救助的主要职责:
指导我省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我省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流浪救助工作简介:
根据2003年8月1日国务院施行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广东救助管理机构开始设立。全省共有救助管理机构97个(其中省级救助管理机构3个,地级市救助管理机构22个)。其中,21个地级市的市级救助管理机构都设立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未设立救助站的市县由民政局负责此项工作,基本形成了省、市、县(区)三级救助管理机构组成的覆盖全省的救助保护网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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