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长者助手 网站支持IPv6 繁体版 | 无障碍阅读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律法规规章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委托程序的指导意见

        时间 : 2022-03-18 11:56:39 来源 : 365体育世界杯专用版_365bet体育在线下载_线上365bet注册司法厅
        【字体 :


        互为链接:《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委托程序的指导意见》解读

        互为链接:《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委托程序的指导意见》图文解读


        粤司规〔2022〕2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局(委)、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健康局(委)、银保监分局: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有关规定,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含侦查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下同)依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为进一步规范委托程序,明确委托人与我省司法鉴定机构的权利义务,保证鉴定准确实施,避免因委托程序瑕疵影响鉴定意见证据效力现象的发生。现就相关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委托文书的签订

          (一)委托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一般通过共同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下简称“合同委托”方式)。

          办案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也可以通过出具《司法鉴定委托函》的形式进行委托(以下简称“函件委托”方式)。采用“函件委托”方式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接受委托函》,视为已签订委托书。

          (二)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以其名义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三)采用“合同委托”方式的,鼓励使用本意见所附《司法鉴定委托书(示范文本)》。

          采用“函件委托”方式的,委托人应当按照本意见所附《司法鉴定委托函(示范文本)》出具委托函件;司法鉴定机构决定接受委托时,应当按照本意见所附《司法鉴定接受委托函(示范文本)》出具接受委托函件。

          (四)除《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接受委托函》中载明的风险告知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出具《司法鉴定风险特别告知书》,书面告知委托人。委托人不愿意承担相关风险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不接受委托:

          1.鉴定材料质量或数量不满足鉴定要求,委托人仍要求鉴定的,书面告知鉴定结果存在不确定性风险及原因; 

          2.因外部信息不足或缺失可能会造成鉴定意见的局限性、鉴定结果解释和说明合理性降低,委托人因保密等原因不能提供充分的案情信息的,书面告知鉴定结果的可靠程度及原因;

          3.需要选用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的,书面告知该技术方法的相关原理和选用该方法的原因、风险等情况;

          4.需要对鉴定材料进行有损鉴定的,书面告知损害程度和风险等情况。

          二、委托与鉴定实施

          (五)采用“合同委托”形式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审核本机构的业务范围、鉴定能力符合委托要求,且鉴定材料、鉴定目的等符合受理条件后,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鉴定材料需要外出提取的,或者鉴定材料不充分但委托人承诺可以补齐的,可以先行签订委托书。

          采用“函件委托”形式的,司法鉴定机构应与委托人沟通明确委托鉴定的具体内容,在审核本机构的业务范围、鉴定能力符合委托要求,且鉴定材料、鉴定目的等符合受理条件之后,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接受委托函》。前述受理工作应当自收齐《司法鉴定委托函》和鉴定材料之日起,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的受理时限内完成。委托人提供鉴定材料不充分的,委托人补齐鉴定材料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

          (六)除实施检验检测等重要鉴定环节是判断是否可以受理的前置条件或者检验检测的时机有特殊要求的以外,检验检测等重要鉴定环节的工作一般不得安排在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或者出具《司法鉴定接受委托函》之前实施。

          (七)严禁在未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或出具《司法鉴定接受委托函》的情况下,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下称鉴定书)。

          三、委托约定事项的变更与确认

          (八)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或出具《司法鉴定接受委托函》之后出具鉴定书之前(以下简称“鉴定实施期间”),需要变更委托事项、鉴定收费项目或金额、承办该委托的鉴定人、事先约定的鉴定技术标准等约定事项,或者可能影响鉴定进程、鉴定结果的重要事项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双方应当协商明确。

          (九)采用“合同委托”方式的,双方可以在原《司法鉴定委托书》上进行补充修改,或者通过签订补充说明书的方式明确补充修改内容。

          采用“函件委托”方式的,双方可以通过补充函件等方式明确相关内容。往来函件需载明《司法鉴定委托函》和《司法鉴定接收委托函》的名称、日期和唯一编号,确保往来函件与委托文书准确对应。

          四、终止委托

          (十)除《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的可以终止鉴定的情形外,在鉴定实施期间,具有本意见第(四)点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风险特别告知书》,委托人不愿意承担相关风险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依法终止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终止鉴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采用“函件委托”方式的,委托人如撤销鉴定委托,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司法鉴定机构。

          (十一)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委托约定的方式退还或处置鉴定材料,并按照约定的终止鉴定退费计算方法,核算并退回有关费用。

          五、其他

          (十二)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办案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的《司法鉴定委托函》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委托;依法不得接受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书面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十三)《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函》《司法鉴定接受委托函》《司法鉴定风险特别告知书》及其附件等与委托相关的所有书面材料,应当全部归入鉴定档案。

          本省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医疗机构、保险单位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司法鉴定委托的内部管理,确保司法鉴定委托程序合法、规范,避免因委托程序瑕疵影响鉴定意见证据效力现象的发生。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当组织本地区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本指导意见;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活动。发现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程序违法违规的,依法、从速、从重予以处理。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司法鉴定委托书(示范文本)

                2.司法鉴定委托函(示范文本)

                3.司法鉴定接受委托函(示范文本)

                4.司法鉴定风险特别告知书(示范文本)


        365体育世界杯专用版_365bet体育在线下载_线上365bet注册司法厅                        365体育世界杯专用版_365bet体育在线下载_线上365bet注册高级人民法院


        365体育世界杯专用版_365bet体育在线下载_线上365bet注册人民检察院                       365体育世界杯专用版_365bet体育在线下载_线上365bet注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65体育世界杯专用版_365bet体育在线下载_线上365bet注册公安厅                        365体育世界杯专用版_365bet体育在线下载_线上365bet注册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东监管局

        2022年3月3日


        附件1

        司法鉴定委托书(示范文本)

        编号:

        委 托 人


        联系人(电话)


        联系地址


        承 办 人


        司法鉴定

        机   构

        名    称:

        业务范围: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委   托

        鉴定事项

        委托事项名称:

        是否属于重新鉴定:□是□否

        委托事项概述:

        鉴定用途


        与鉴定有关

        的基本案情


        鉴定材料


        预计费用

        预计收费总金额:¥:,大写:

        收费项目:

        收费方式:

        司法鉴定意见

        书发送方式

        □自取

        □邮寄  地址:

        □其他方式(说明)

        约定事项:

        1. (1)关于鉴定材料:

        □ 所有鉴定材料无需退还。

        □ 鉴定材料须完整、无损坏地退还委托人。

        □ 因鉴定需要,鉴定材料可能会损坏、耗尽,导致无法完整退还。

        □ 对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的特殊要求:     

        (2)关于剩余鉴定材料:

        □ 委托人于周内自行取回。委托人未按时取回的,鉴定机构有权自行处理。

        □ 鉴定机构自行处理。如需要发生处理费的,按有关收费标准或协商收取元处理费。

        □ 其他方式:

        2.鉴定时限:

        □ 日之前完成鉴定,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

        □ 从该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

        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3.需要回避的鉴定人:,回避事由:

        4.约定采用的技术标准或方法:

        5.不按时缴费的处理方式:□自本委托书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鉴定机构如没有收到鉴定费用,可以终止本委托;□鉴定时限自收齐鉴定费用之日起计算;□其他:

        6.终止鉴定的退费计算方法:

        7.经双方协商一致,鉴定过程中可变更委托书内容。

        8.其他约定事项:

        鉴定风险

        提  示

        1. 鉴定意见属于专家的专业意见,是否被采信取决于办案机关的审查和判断,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无权干涉;

        2. 由于受鉴定材料或者其他因素限制,并非所有的鉴定都能得出明确的鉴定意见;

        3.鉴定活动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只对鉴定材料和案件事实负责,不会考虑是否有利于任何一方当事人。

        其他需要

        说明的事项


        委托人

        (承办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司法鉴定机构

        (签名、盖章)

        ×年×月×日

        注:

        1.“编号”由司法鉴定机构缩略名、年份、专业缩略语及序号组成。

        2.“委托鉴定事项”用于描述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委托事项名称”应当与司法部印发的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相符。

        3.在“鉴定材料”一项,应当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如果鉴定材料较多,可另附《鉴定材料清单》。

        4.关于“预计费用及收取方式”,应当列出费用计算方式;概算的鉴定费和其他费用,其中其他费用应尽量列明所有可能的费用,如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发生的差旅费等;费用收取方式、结算方式,如预收、后付或按照约定方式和时间支付费用;退还鉴定费的情形等。

        5.在“鉴定风险提示”一项,鉴定机构可增加其他的风险告知内容,有必要的,可另行签订风险告知书。


        附件2

        司法鉴定委托函

        (示范文本)

        ×××(文件编号)

        ×××(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

        现因工作需要,拟委托你单位进行司法鉴定。请你单位尽快审核是否具备承接该委托的条件,并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将接受委托情况函复我单位。相关事宜如下:

        一、委托人信息

        *委托人名称

        *联系地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其他

        二、拟委托鉴定事项

        *委托事项概述

        *是否属于重新鉴定:□是□否

        *鉴定用途:□审判□侦查□调解□仲裁□行政管理□其他:

        拟约定的鉴定时限(如无约定,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执行)

        *与鉴定有关的案情概述

        三、对承办该委托的鉴定人要求

        *选择鉴定人:□希望×××(鉴定人姓名)承办本案;

        □请你单位按规定指派鉴定人。

        *回避要求:与案情概述中提及的当事人×××(当事人名称)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依法回避;×××(其他回避要求)

        四、*鉴定材料(可多选)

        □本案可能需要对被鉴定人的身体或精神进行检查,或者需你单位提取被鉴定人的生物检材或者呈现其生物特征、书写习惯、行为习惯的鉴定材料,被鉴定人是:×××(姓名,身份证号)

        □请你单位安排人员到现场提取;

        □请你单位安排人员到我单位领取;

        □我单位委托当事人或其他人员送达你单位;

        □随同本函一同送达的鉴定材料清单□见下表□见附件:

        鉴定材料名称

        种类

        数量

        性状

        唯一标识

        备注(保管要求、是否需退还等)













        五、鉴定费用

        *鉴定费支付主体:□我单位□其他

        收费标准:□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协商收费□其他:

        终止鉴定的退费要求

        其他要求

        六、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送达要求

        *送达方式:□自取  □邮寄,地址:×××   □其他方式(说明):×××

        份数要求(如无约定,提供3份)

        七、其他

        约定的其他事项

        接受委托应载明事项的要求


        此函。

        发函单位名称(盖章)

        发函日期

        注:

        1.本示范文本中,楷体倾斜的说明文字,在正式行文时应当删除。

        2.带“*”的项目,为必填项目。

        3.文本中“□”为常见选项,选中的应当“☑”,不选的应当删除或“×”。

        4.“文件编号”应当确保在本单位出具的文件中不重复。

        5.“拟委托鉴定事项”用于描述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

        6.在“鉴定材料”一项,应当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等,如果鉴定材料较多,可另附《鉴定材料清单》。

        7.委托当事人或其他人员移送鉴定材料的,委托人应当对鉴定材料进行封装并在封口处盖章或者签名。


        附件3

        司法鉴定接受委托函

        (示范文本)

        ×××(文件编号)

        ×××(委托单位名称)

        我单位于×年×月×日收到你单位落款时间为×年×月×日文件编号为×××的《司法鉴定委托函》。经审核,该委托鉴定材料、鉴定目的符合受理条件,我单位执业范围、鉴定能力符合委托要求,经与你单位联系人沟通确认委托鉴定事项、鉴定费用、收费标准以及采用的技术标准和方法等事宜,我单位决定接受该委托。现就接受该委托相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我单位基本信息

        *司法鉴定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业务范围

        *住所地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其他

        二、经委托人确认后的委托事项

        *委托事项名称(应当与司法部印发的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相符)

        委托事项概述

        *是否属于重新鉴定:□是□否

        *鉴定用途:□审判□侦查□调解□仲裁□行政管理□其他:

        *鉴定时限:□约定自接受委托起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执行。□其他:

        *鉴定技术标准或方法

        其他

        三、指派承办该委托的鉴定人

        根据你单位对鉴定人的要求,我单位指派以下鉴定人承办该案件,如你单位认为鉴定人需回避,收到本函后请尽快与我单位联系。

        *鉴定人1基本情况(姓名、执业证号、执业范围、技术职称等基本信息)

        *鉴定人2基本情况

        ☑上述鉴定人均已自查,不存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的依法应当回避情形。

        四、*鉴定材料(可多选)

        □本案需对被鉴定人的身体或精神进行检查,或者需提取被鉴定人的生物检材或者呈现其生物特征、书写习惯、行为习惯的鉴定材料,请通知被鉴定人×××(姓名,身份证号)尽快联系我单位。

        □经你单位授权,我单位已提取的鉴定材料□见下表□见附件:

        鉴定材料名称

        种类

        数量

        性状

        唯一标识

        备注(鉴定中可能会损坏,鉴闭是否退还等需说明的情况)













        □我单位现已收到你单位通过(□工作人员直接送达、□邮寄、□委托当事人送达、□我单位工作人员上门领取、□其他:)方式移交的鉴定材料清单□见下表□见附件:

        鉴定材料名称

        种类

        数量

        性状

        唯一标识

        备注(鉴定中可能会损坏,鉴闭是否退还等需说明的情况)













        五、经委托人确认后的鉴定费用

        *鉴定费支付主体:□你单位□其他

        *预计收费总金额:¥:(元),大写:。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如下: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单价

        数量

        小计

        备注(费用可能产生变化情况及补、退费用的方式)













        *收费方式:□现场缴费□转账(账户名:账号:开户行:)□其他(说明)

        不按时缴费的处理方式:□自本函发出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我单位如没有收到鉴定费用,可以终止本委托;□鉴定时限自收齐鉴定费用之日起计算;□其他(说明)

        终止鉴定的退费计算方法

        六、经委托人确认后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送达方式

        *送达方式:□自取□邮寄,地址:×××   □其他方式(说明):

        送达份数

        七、鉴定风险提示

        (一)鉴定意见属于专家的专业意见,是否被采信取决于办案机关的审查和判断,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无权干涉;

        (二)由于受鉴定材料或者其他因素限制,并非所有的鉴定都能得出明确的鉴定意见;

        (三)鉴定活动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只对鉴定材料和案件事实负责,不会考虑是否有利于任何一方当事人。

        八、其他约定事项

        如本函内容存在错漏或歧义,请在收到本函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与我单位联系。

        此函。

        鉴定机构名称(盖章)

        发函日期

        注:

        1.本示范文本中,楷体倾斜的说明文字,在正式行文时应当删除。

        2.带“*”的项目,为必填项目。

        3.文本中“□”为常见选项,选中的应当“☑”,不选的应当删除或“×”。

        4.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司法鉴定委托函》后,应当就委托鉴定事项、鉴定费用、收费标准以及采用的技术标准和方法等事宜与委托人进行充分沟通,形成共识决定接受委托的,应当参照本示范文本出具《司法鉴定接受委托函》。

        5.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将本函草稿通过网络等途径送交委托人确认无误后再正式行文。

        6.“文件编号”应当确保在本单位出具的文件中不重复。

        7.“委托事项名称”应当与司法部印发的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相符。

        8.在“鉴定材料”一项,应当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等,如果鉴定材料较多,可另附《鉴定材料清单》。


        附件4:

        司法鉴定风险特别告知书

        (示范文本)

        ×××(文件编号)

        ×××(委托单位名称)

        (接受委托前特别告知情形)我单位于×年×月×日收到你单位落款时间为×年×月×日文件编号为×××的《司法鉴定委托函》。经审核,该鉴定事项存在较大风险,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有关风险特别告知如下:

        (接受委托后特别告知情形)我单位于×年×月×日收到你单位落款时间为×年×月×日文件编号为×××的《司法鉴定委托函》;我单位于×年×月×日函复你单位接受该委托。鉴定实施过程中,我单位发现该鉴定事项存在较大风险,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有关风险特别告知如下:

        一、情况说明


        二、应对计划


        三、有何风险


        如你单位愿意承担相关风险并同意继续实施鉴定的,请书面函复我单位或者在本告知书签署“同意继续实施鉴定”并盖章后送回我单位。收到本告知书后,如你单位超过个工作日未做书面回复或回复不愿意承担相关风险的,(接受委托后特别告知情形)本机构将按规定不予接受该委托,(接受委托后特别告知情形)本机构将按规定终止鉴定。

        特此告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鉴定机构名称(盖章)

        告知日期

        注:

        1.本示范文本中,楷体倾斜的说明文字,在正式行文时应当删除。

        2.“文件编号”应当确保在本单位出具的文件中不重复。

        3.本示范文本中包含“接受委托前特别告知”和“接受委托后特别告知”两个情形,请根据具体情形合理调整告知内容。




        全文下载: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委托程序的指导意见》 .doc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