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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体育领域事中事后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27来源:国家体育总局作者:字体:[  ]背景颜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中国足球协会、中国篮球协会,各改革试点项目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要求,深化体育领域“放管服”改革,切实提高依法治体和依法监管水平,不断推动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要求,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体育领域事中事后监管的若干意见》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贯彻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体育总局报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体育领域事中事后监管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精神,深化体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体育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不断提高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监管主体,落实监管责任

        (一)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部门“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依法开展监管工作,履行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不断推进体育领域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依法监管,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分级分类、科学高效、寓管于服。

        (三)体育总局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切实转变工作理念,认真梳理本部门监管事项,把更多资源和精力转移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体育总局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由政策法规司制定相关政策,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具体实施。对体育总局现有行政审批事项,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对国务院历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体育总局已经取消审批但仍需政府监管的事项,原相关审批部门要继续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对审批改为备案或政府内部管理事项的,原相关审批部门要加强核查;对下放审批权的事项,原审批部门要及时调整监管层级,指导地方体育行政部门依法开展监管工作,确保权责统一。

        (四)地方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管计划任务,按照职能依法依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体育市场主体的监管工作。地市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要把更多精力放在加强对体育市场活动的公正监管上,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二、梳理监管事项,完善监管制度

        (五)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职能依法依规对从事包括体育赛事活动、体育健身休闲、体育社会培训、体育场馆经营、体育中介服务以及其他体育市场经营活动的各类主体一视同仁公平公正进行监管,做到监管全覆盖,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六)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在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基础上,自上而下全面梳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统一规范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处理方式等内容,形成本部门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七)体育总局各相关部门要围绕服务体育市场主体发展,制定完善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并向社会公开,提升监管有效性,降低守法和执法成本。

        (八)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本部门现行的边界模糊、执行弹性大的监管规则,要及时清理规范和修订完善。

        (九)体育总局各相关部门要加快完善体育领域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明确体育市场主体应当执行的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安全标准、产品标准,严格依照标准开展监管。重点加强体育场地设施开放相关强制性标准的制修订,合理确定强制性标准底线。

        (十)全国性体育协会要积极研究制定高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并推广实施,带动体育赛事活动、体育社会培训、体育场地设施运营等服务和产品质量逐步提升。

        (十一)各类体育市场主体要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等方面加强自律、履行法定义务。经营滑雪场、游泳馆等涉及公众健康和安全的体育市场主体要建立完善内控和风险防范机制,落实专人负责制度,强化员工安全教育,加强内部安全检查。

        三、创新监管方式,形成监管合力

        (十二)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将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以及违法失信、抽查抽检等数据信息进行关联整合,按照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监管平台要求,加强监管信息的共享,统一归集到相关市场主体名下。

        (十三)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对相关风险的跟踪预警,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模式,逐步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十四)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运用信用监管手段,依据体育市场主体信用情况,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地市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符合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的经营主体或其从业人员信息,报送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对信息予以调查核实,确保全面准确,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的信息报送体育总局。

        (十五)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涉及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市场主体,要全面实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管措施,不断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跨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将更多事项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要将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高的要加大抽查力度,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可适当减少抽查,抽查结果要向社会进行公示。

        (十六)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如航空体育、健身气功、游泳、攀岩、潜水、滑雪等重点项目、重点领域的赛事活动和场馆设施,要依法依规实行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监管,加强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各环节质量和安全责任。鼓励根据地方实际和体育行业特点,探索建立体育赛事活动、体育场馆设施、体育培训机构等重点监管清单,严格控制重点监管事项数量,规范重点监管程序,对列入重点监管清单的体育市场主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行全覆盖跟踪监管、直接指导、定向服务。

        (十七)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市场中的新项目、新业态、新模式,要按照鼓励创新原则,为市场发展留足空间,同时坚守质量和安全底线,严禁简单封杀或放任不管。对新生事物要加强规律研究,分类量身定制监管规则和标准。

        (十八)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综合运用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手段,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惩处,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同时,灵活运用约谈、警告、责令改正等措施,及时对不当行为予以纠正。

        (十九)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主动沟通,积极协调文化、市场等监管部门,通过委托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会同本地区同级相关综合执法部门查处体育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形成协同监管工作合力。

        四、强化组织保障,全面提升水平

        (二十)全国体育系统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事中事后监管在政府职能转变中的重大意义,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不断推进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十一)体育总局各相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履行责任,确保各项监管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

        (二十二)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快建设高素质、职业化、专业化的监管执法队伍,扎实做好技能提升工作,大力培养“一专多能”的监管执法人员。

        (二十三)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将本部门行政执法职责、依据、程序、结果等全部向社会公开。

        (二十四)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促进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履职尽责,廉洁自律,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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